精神赡养:老年人的最大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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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23:19:53
来源:网络媒体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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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精神方面的需求逐步变得强烈,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空巢老人数量日益庞大,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状况并不乐观。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这一精神赡养条款写入条文。当天,江苏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除承担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该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本期,我们特别聚焦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希望唤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更期待良法能得到良好的执行。
从2013年7月1日起,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精神赡养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规定。这对于社会转型期的现代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讨赡养费是假,渴望亲情是真
所谓“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履行对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老人在情感、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老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对老年人而言,物质养老固然不可或缺,但精神赡养甚至比物质赡养更重要。
2012年4月的一天, 72岁的江大爷在保姆的陪伴下,来到郑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要求以无人赡养为由起诉自己的儿子。江大爷是郑州市一家行政单位的退休干部,老伴2005年因病去世,一直独自生活。老人精神状态良好,语言表达清晰,他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儿子定期回家看望自己。江大爷很无奈,说走法律程序实在是迫不得已。
像江大爷这样将儿子告上法庭的还有刚锋(化名)的父母。
29岁的刚锋结婚后,由于妻子怀孕、生育,之后又要照料孩子,加上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对父母的关心与沟通越来越少,甚至长达一年没有回过相距不到100公里的父母家。父母从暗示到公开挑明,都不能达到让刚锋一家三口常回家看看的目的,认为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日后更难指望,不如让他从此开始交赡养费,积攒起来也可以应急。老两口一合计,便要求刚锋按月缴纳1500元赡养费。刚锋交了半年后,即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我们最大的愿望是想让儿子常回家看看,给我们一点关心,回归以往的亲情。”法庭上,刚锋的父母再次表白了自己的真正意图。法庭的裁决是:子女赡养费可适度给予,但必须“常回家看看”。
法院的确是下了裁决,要求刚锋常回家看看,但是,他的孝心能不能苏醒,创造条件常回家看看,却未可知。因为刚锋夫妇认为父母让他们丢人,背上了不孝的罪名,相当恼怒,儿媳妇已经放出话来:“我们不回去,难道法院能把我们‘绑架’回去吗?!”
刚锋的父母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现得相当纠结:“这下惹恼了儿子儿媳,今后还有我们好日子过吗?恐怕以后死在家里也没人管了!”
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介绍,有关“精神赡养”的官司中,老人大多为离异或丧偶者,经济条件尚可,但精神上都很孤独。在诉讼请求中,他们一般都是要求子女定期前往探望,或者生病时对自己进行陪护、照料。
江苏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7月1日判决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精神赡养案件。院长袁挺表示,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近年来我国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
独生子女去外地求学、参军或工作,父母倍感失落、焦虑……以往在中国老年家庭才有的“空巢现象”,目前正在逼近城市中年家庭。
郑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圣道调研预测,在独生子女婚育期的到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等背景下,我国的“空巢家庭”将越来越多。仅郑州市,目前的中年空巢家庭就正以每年1.5万户递增。预计未来10年,“空巢家庭”将成为我国老年甚至中年家庭的主要形式,所占比例可能达到90%以上。
许圣道指出,按城镇平均初婚年龄女性为25岁、男性为27岁计算,当子女18岁离家时,进入“空巢”家庭生活的夫妻平均年龄在43岁~ 45岁之间。这样,这些夫妻将在“空巢”家庭中生活15年后才进入老年生活阶段。如果按人的预期寿命为70岁计算,他们将在“空巢”家庭中生活25年左右。在这25年中,随着年龄的增大,他们会逐渐因行动不便、交际圈子变小,产生孤独感,使得他们倍感凄凉、寂寞。子女常回家看望,能让他们感受亲情,感受快乐,缓解孤独,有益身心健康。也就是说,子女给予精神抚慰的作用,远远大于物质关心。所以,无论城乡,无论是中年“空巢”或老年“空巢”家庭中的父母,最大的问题,并非是物质赡养,而是精神赡养。
实事求是地讲,天下孝顺的子女居多。但是,现实生活中,各地仍然有很多自立门户的子女,即使近在咫尺,几个月甚至一年都不去探望独居的父母;有些子女对老人不理不睬;还有的子女把老人常年送进养老院,当“甩手掌柜”……对此,绝大多数老人不愿采取行动维权,担心丧失仅有的依靠。即便想要维权,也总因碍情阻面或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老人往往苦不堪言,精神痛苦难以名状。
为此,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关人士称,老年人更需要法律保障,“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可以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承担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
许圣道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这是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框架。
但是,如何解决好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一个深层次话题。许圣道认为,除要求子女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之外,还需要社会的相关配套机制。一个长寿社会,除了解决好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生活照料和文化生活等基本需求外,还要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的需求,促使老人们通过积极有益的活动与他人交往,从而实现精神的愉悦和满足,重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角色认同。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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