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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困难退休人员可申请预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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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4/3 9:07:07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昨日记者获悉,针对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该通知中凡与河北省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变动。

       该通知提到,生活困难人员退休时不能及时计算养老待遇的,可申请预发生活费;参保人员死亡后凭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退休人员生活困难可申请预发生活费

       退休人员的待遇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怎么办呢?

       对此,《通知》明确,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

       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

       凭死亡证明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通知》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劳务派遣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哪些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如何办理提前退休?《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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