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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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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23:38: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本报讯(记者 李海涛)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在2月份放宽意外伤害、结核性传染病等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即日起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下调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增加了生育保险补贴。

   新政策规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治疗起付标准不变。若参保居民患癌症、尿毒症、肝肾移植一个年度内需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以后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50元,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7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调整为66%;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调整为53%;转外治疗由原来的45%调整为48%。   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居民所需生育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顺产200元,剖腹产400元。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在邯郸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县(市、区)相互认可。

   鉴于各地参保人群和基金收支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将按上述新规以2009年1月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执行报销时限,其它县(市、区)根据2009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对于患者在本次新政策出台之前已经报销住院费的,相关部门将参照新政报销标准,返还其多缴费用。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自去年启动以来,参保人数已突破50万人,为10736名患者报销医疗费1975万元。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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