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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职工请注意
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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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9 9:56:46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日,石家庄市社保中心下发《关于办理202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2021年度去世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做出了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2021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符合遗属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执行;

    (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支付办法

    (一)待遇领取地确认。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职工保与城居保遗属待遇选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三)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通知》要求,即日起开始办理2021年去世的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业务,原则上年底前办结遗属待遇计发。

  (责任编辑:hbl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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