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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借贷,证据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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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23 14:53:33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民间借贷的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需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这类案件,法官需根据证据审定。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账怎定性

    陈某(男)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在双方准备结婚之际,因陈某想继续留在国外,其父母提出,要王某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从而与陈某在国外团聚并结婚。由于王某经济能力不够,陈某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王某先后两次向陈某母亲发短信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钱会归还。”但待到王某拿到留学签证,陈某却提出分手,王某因此并未留学。又因两人分手时已经过签,王某的学费不能退。不久,陈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归还欠款10万元。王某辩称,10万元系陈某父母赠与。

    法院认为,陈某父母向王某转账支付了10万元,王某前后两次通过短信向陈某母亲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故“赠与”一说不成立。但王某出国留学是为了与陈某会合并结婚,这也是陈某父母与其子商量的结果。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男女二人向陈某父母的共同借款。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偿还5万元。

    法官说法  在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认定为赠与关系较妥当,但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可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仅有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借贷

    袁先生自2017年12月开始,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目前,公司仍在经营中,但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高先生与袁氏夫妻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先后5次向袁氏夫妻转账共15万元。一年多后,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氏夫妻返还借款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高先生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袁氏夫妻主张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称高先生交付的是餐饮公司的投资款项,并出具了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为投资合作关系。因餐饮公司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投资与借贷有着本质区别。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如果被告能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有责任继续举证。(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hbl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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