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分县(市)农民可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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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23:15: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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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潘玉欧 记者杨冰)11月13日,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目前,首批试点已确定,包括青龙、抚宁、滦平、鹿泉、迁安、遵化、唐海、大厂、涿州、任丘、青县、肃宁、枣强、沙河、武安、涉县、邯郸县、怀安18个县(市)。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按照《实施意见》,新农保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比例分担。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原来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以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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