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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80岁+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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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5/16 10:06:50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近日,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实现更为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

      在切实减轻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方面,通知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

      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并制定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

       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下调了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的价格。

      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

      完善价格减免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

      通知提出,各地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应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各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公证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hbl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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