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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取消两家医疗机构限制
石市医保中心印发《关于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医疗机构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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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6/11 9:19:41    来源: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6月8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医疗机构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下发之日(2018年6月8日)起实施。

  《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要求,结合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实际,明确了常驻外地及异地安置职工医疗机构备案有关事宜。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取消两家医疗机构的限制,尽量选择当地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就医仍按照原政策执行,选择两家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病、慢性病、特殊病、特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进行了调整,可以登录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jzyb.gov.cn/)的下载专区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登记流程

  1.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到相应的参保管理科备案。

  2.参保管理科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将选择的两家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3.持参保管理科审核盖章后《备案表》到相应的医审科。医审科在异地就医平台将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

  《备案表》填写

  1.选定医院:作为本人门诊普通病、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所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医院不需要盖章。

  2.职工身份:填在职或退休。职工类别:在职填常驻外地,退休填易地安置。

  3.此表一式三份。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位、本人各执一份。

  4.职工居住地发生变动,请于每年5月11日至31日或每年11月11日至30日将该表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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