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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丈夫赶出家门睡公厕窒息死亡 家人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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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27 9:31:31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       打印 | 复制 | 保存本页信息

        本报讯(记者 杨琳)由于家庭矛盾,密云县某村村民李老太太被丈夫康某赶出家门,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太不得不选择前往村内的公共厕所居住。由于公厕内放了一个用于取暖的煤炉,致使李老太太因煤气中毒死亡。随后,其丈夫和女儿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公厕的管理方某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李老太太的丈夫康某就经常对其进行打骂,并将她赶出了家门。后村委会为李老太太安排了房屋,康某得知后,经常前往其暂居处闹事,致使李老太太无法正常生活。

        某日晚,无家可归的李老太前往该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居住。次日,密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老太被发现死在公共厕所内。经尸检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老太的丈夫康某及其女高某将密云县某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因被告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厕所内的炉火熄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且该厕所没有通风设施,致使李某中毒死亡,康某和高某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老太死亡地点位于密云县某镇某村村委会对面的公共厕所,该厕所于2005年由某村村委会负责建造,南北墙均有窗户。2008年,该镇政府雇佣保洁员负责该厕所的管理及清洁工作。冬季为防止厕所内的水管因严寒而冻裂,保洁员便在厕所内放置煤炉一座,该煤炉由保洁员使用并管理。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经营性公共场所相比,公共厕所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管理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一般的合理限度,进入该场所的参与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镇政府为防止公共厕所内水管破裂而放置煤炉,并由保洁员负责该煤炉的管理工作,且该厕所的南北墙均有窗户,具备了基本的通风条件,能够保证公共厕所的安全使用,尽到了一般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于李老太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长期滞留在放置煤炉的公共厕所内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其本应及时离开,但仍选择长时间滞留,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李某本人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故对于其家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密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xh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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