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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英文译名:old-age business in hebei promotes the meeting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省内曾从事党政和老龄工作的领导及从事老年事业研究的人员,以及关爱老龄工作并有志于推动我省老年事业发展的单位或个人组成的为老年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党的十八大有关做好老年人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认真地执行党和国家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组织全体会员和会员单位积极探讨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对策,呼吁并联合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同促进我省各项老年事业的全面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与扶助, 帮助老年人实现“六个老有”,促进老龄事业的不断发展。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河北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6号省直第一休干所9号楼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老年事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探讨研究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为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探讨研究老年保障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紧紧围绕“六个老有”开展工作,使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探讨和研究适应我省情况的多种养老形式,积极稳要地创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抓好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
  (二) 研究老年慈善事业发展的举措,推动老年慈善事业的发展,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做好老年工作,发展老年事业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积极扶老助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三)联合关爱老年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同奉献爱心,支持和推动老年事业的发展。
  (四)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经常关注及时发布老年需求信息,举办老年用品展销等活动,促进老龄产业的发展。
  (五)组织和举办以孝老爱亲为主题的文体活动,帮助老干部和老年人编辑出版回忆录和文学作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调研和人才资源中介服务,促进老年人老有所为,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主动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八)建立适应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老年人服务机构与设施。
  (九)联合国内外涉老机构和组织,探讨交流老年事业发展的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文化与经验交流,为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前沿信息、科学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家庭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国家机关以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组织和机构中关心热爱老年事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集体会员和家庭会员增发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代表如离职调动,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产生,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非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批会员;
  (二) 审议拟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材料;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的事项;
  (四) 审议本会秘书处提请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 负责组织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会年度计划;
  (二)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研究通过;
  (四)  组织起草本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有关材料;
  (五)  处理其它日常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也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和捐赠、资助单位或个人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授予本会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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